Tuesday, August 20, 2013

4大「發酵力」食物!能防癌、抗老、助減肥 

  • 2010-08
  • 康健雜誌141期
  •  
    古早時代沒有冰箱,為了保存食物,可能在西元紀元前數千年,在使用山羊乳、牛乳時就偶然發現了「發酵」。尤其日本,因為濕氣很重,反而演變成發酵食品的先進國家,連黴菌都能有效利用,生產出醬油、味噌、米醋等調味料。
    納豆也是日本和尚無意間發現的。用醬油蒸煮曬乾後的大豆,原本保存在倉庫的乾稻草上,竟發酵產生黏稠拉絲的納豆,更可口下飯。
    韓國人則想到利用辣椒、蒜頭及鹽分保存各時節的蔬菜,成為現今的泡菜。
    事實上,發酵最早是描述釀酒過程中氣泡產生的現象,是微生物利用釀酒原料中的醣類成分代謝產生了二氧化碳,並釋放到外界所造成。
    但隨著科學知識及加工技術的演進,只要是因微生物(包括乳酸菌、酵母菌、納豆菌等各式菌種)或微生物所含酵素的生理活動而引起的化學變化,將大分子分解轉變成小分子的過程,例如澱粉分解成寡糖、雙醣、單醣,或是蛋白質分解成胜?、胺基酸等,都可稱為「發酵」。
    像大豆發酵產生異黃酮衍生物,就因為更有利吸收,而增強抗氧化、抗發炎、抗過敏等活性。
    發 酵與腐壞都是菌種作用的結果,差別就在於發酵過程中益菌獲勝。台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教授謝榮鴻說明,發酵過程中的高鹽、酸性環境及發酵菌種的存在,有 助於益菌生長及代謝,相對也是在抑制雜菌;益菌為了要生存,透過本身的酵素系統,將原料成分代謝轉換成其他可利用的營養物質,才會增加了原本不存在或少量 存在的新營養物質,不純粹只是好吃、易吸收而已。
    《手釀》作者無蝶夫人(柴小舟)提到,從日本人為什麼長壽的各種研究看來,梅子經過鹽發酵而成的檸檬酸(CitricAcid)及木脂素(Lignan),是戰後讓日本邁向長壽大國的功臣。鎌倉時代的武士們為了保健,每天早晚一定各吃一顆梅干。
    而我們熟知的紅麴,代謝產生的莫那可林K(MonacolinK)便成了近來熱門的降膽固醇成分,蛋白質則可能轉化成抗菌胜?,或抑制血管緊縮素轉換酵素(ACE)活性的胜?,有助降低血壓,大同大學生物工程系教授顏聰榮進一步解釋。
    以研究植物乳酸菌著名的東京農業大學應用生物科學系教授岡田早苗也曾發表,在許多東方發酵食品中,像豆腐乳、味噌、泡菜、酸筍、醬油等,都可以找到植物源乳酸菌的蹤跡。
    這些植物源乳酸菌經體外試驗發現,能刺激免疫球蛋白A產生,有效分泌細胞激素,降低過敏原,甚至可吸附腸道中的致突變因子。
    而誰又知道浸泡臭豆腐的滷水竟含有超過數百萬種菌種?喜歡吃的人只知道喜歡那臭味,但陽明大學生化所教授蔡英傑卻能從其中發現兩隻乳酸菌種,2009年最新發現的這一隻就命名為「CHAODOUFUII(臭豆腐的台語發音)」。
    或許我們該重新評估,並且重視這些老祖先的智慧所產生的傳統飲食。
    納豆,幫女性安度更年期

    許多日本人早餐就是一碗納豆配飯;而且只要問日本老一輩的媽媽如何度過更年期,祕方就是「納豆」。
    納豆是經過蒸煮後,發酵製成的大豆加工品。大豆的蛋白質因為發酵而分解,營養價值更易吸收,尤其富含維生素B2,比一般的大豆含量多出四倍,是脂肪及糖分代謝所必需的維生素,對於防止肥胖、動脈硬化、降血脂、恢復疲勞等都有直接的功效。
    近 幾年常聽到的「納豆激酶(Nattokinase)」,已經研究證實能溶解血栓,防止心肌梗塞、腦梗塞等疾病;一般血栓多發生在早晨,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日 本人在早餐吃納豆,被認為是很有效的食療。納豆的鋅及類黃酮素,能補充體內雌激素不足,不但可以明顯改善更年期症狀,又含鈣與維生素K2,還可以防止女性 骨質疏鬆。
    味噌,防癌又抗衰老
    除了納豆,日本人的餐桌上絕對少不了味噌。味噌是黃豆、米麴和食鹽一起發酵而成的,據說是從中國的「醬」變化而成,只不過捨棄了小麥麴釀製法,改採米麴混和大豆釀製。
    顏 聰榮提到,雖然機轉還不明,但豆類發酵品的二次代謝產物也被發現能抑制腫瘤生長。日本國家癌症研究中心發表研究指出,每天喝3碗以上味噌湯的女性,得乳癌 的機率比每天只喝1碗的女性減少40%;而每天喝2碗的女性患癌機率也少了26%。另一項日本研究也發現,味噌可以預防胃癌,那些每天喝一碗味噌湯的人, 罹患胃癌的機率只有不喝味噌湯的人的三分之一。
    味噌同樣富含大豆異黃酮,能預防更年期障礙與骨質疏鬆症。而它所含的維生素E、大豆苷原(Daidzein)、皂素(Sapponin)還具有抗氧化的作用,有助防止老化。
    長年研究發酵食品的東京農業大學教授小泉武夫提到,味噌含有豐富的鐵質、鉀、磷、硫等礦物質成分,而且所含鐵質為血基質鐵,人體吸收率也高,很適合預防與改善貧血症狀。
    韓國泡菜,防癌又助減肥
    韓國有句俗話說「泡菜是半個糧食」,不管多麼奢華的宴會飲食,餐桌上也少不了泡菜。每逢過冬之前,家家戶戶都用大約100~150棵白菜來醃泡菜,是一年之中最要緊的家務事。
    韓國泡菜不僅僅是糧食,泡菜內還含各種乳酸菌,每公克含菌量約介於107~109億個,幾和國家標準規定優格必須含菌量相同,也因此曾被美國《健康》雜誌評選為世界五大健康食物之一。
    南韓釜山大學去年研究也發現,將醃製2~3週的泡菜萃取物,加入腸癌細胞中,可在短時間令癌細胞數量銳減超過七成;另外還發現泡菜可延長抗衰老細胞的生存期,而且生存率高達八成。
    另外,醃泡菜的辣椒所含的辣椒素,能促進脂肪燃燒,還有降低膽固醇的功效,是韓國女性維持身材的祖傳祕方。泡菜的辛辣也能促進胃酸分泌,有助消化吸收。
    謝榮鴻也提到,吃泡菜除了吃進豐富的膳食纖維外,微生物中的植酸酵素因發酵而被活化,可將蔬菜中80~90%的植酸分解,而乳酸菌也會產生小分子的有機酸,有利人體對礦物質如鐵、鋅等的吸收,增加生物利用率。

    臭豆腐,提升免疫力
    去夜市時喜歡買一份臭豆腐吃嗎?最近,臭豆腐也被研究發現富含植物性乳酸菌。發表研究的蔡英傑教授表示,臭豆腐的滷汁主要是以莧菜、芥菜或一些季節性蔬菜為基底,再加上豆腐干所含的蛋白質,因而成就了一個穩定的乳酸菌菌相。
    「臭豆腐是種本土特色的發酵食品,過去相關研究不多,但臭豆腐的滷汁中菌種很複雜,保守估計至少百萬種,」蔡英傑目前已經從滷汁中分離出兩隻菌種,尤其是2009年最新發現的這一隻「臭豆腐菌」,提升免疫力的能力很強,未來應可應用在益生菌的開發上。
    不過蔡英傑也強調,乳酸菌在煎煮炒炸的過程中就已被殺死,要想吃到臭豆腐裡的乳酸菌,恐怕只能靠生物萃取加工成保健食品。
    小心,不可以吃多
    這些看似平凡的小吃、傳統食物,因為發酵,搖身成為明星食物。但真的多吃就是補充營養素的好方法嗎?
    馬 偕醫院營養師趙強提醒,味噌、泡菜等含鹽量都偏高,癌症領域相關研究報告已提出警告,認為高鹽分與醃漬物是胃癌的危險因子,不宜多吃,要控制鹽分攝取,高 血壓患者更要限量食用。而像黃豆類製品,例如味噌、納豆等,蛋白質也偏高,有痛風、腎臟病患者要格外小心。若是容易分泌胃酸的人也要留意,發酵的黃豆與泡 菜會刺激胃酸,產生脹氣。
    臭豆腐更是適量就好,尤其不建議油炸臭豆腐。趙強就曾遇過一名末期腎臟病患者,原本狀況都控制得 不錯,有一次貪嘴吃了幾塊臭豆腐之後,隔天竟然就住院洗腎,他懷疑是油炸過的臭豆腐中過氧化自由基和蛋白質含量高所導致,而且「臭豆腐本身的含鹽量雖然不 高,但是因為油炸、重口味的處理方式,並不建議食用;若是清蒸勉強可以接受,但也不能吃多。」
    站在中醫角度來看發酵食物,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中醫院區中醫師邱榮鵬指出,發酵食物通常保存在陰涼處,本質陰冷,因此體質偏虛冷的人、腸胃道功能本來就不好的人,不適合長期、大量的吃,反而可能增加腸胃負擔。
    邱榮鵬提醒,可以注意自己的大便狀況,如果大便變軟、次數變多,就表示可能已經過頭了。
    再加上發酵食物具「發性」,尤其發酵時間不長的食物,發性愈強,因此有皮膚病,或虛火大的人,會口乾舌燥、嘴破等,都不適宜吃,恐怕症狀會更加嚴重。
    雖然不少原本看似「不健康」的發酵食物逐漸受到肯定,但中西醫都提醒,最重要是要控制份量,且均衡飲食、多元攝取,才能將好處全都吃下肚。

喜願大豆特攻隊首次收成,我們一起支持本土非基改大豆!

由於去年秋作收成的黃豆數量很少,才剛上市就幾乎已經售罄,但是黑豆的數量則十分充裕。今年春作收成後,才會有新一批的黃豆,所以請想要購買喜願本土黃豆的朋友,稍微耐心等到四、五月,就可以買到本期新鮮的黃豆了!也請多多支持黑豆!購買本土大豆,請點選這裡
在推動本土小麥5年後,喜願麵包的施總監再度向國內進口量最高的大豆挑戰,於2011年成軍的「大豆特攻隊」,號召農友進行本土大豆的「春秋元年」 大作戰,希望計畫性的恢復本土大豆栽培。歷經各種困難,加上去年冬天無預期的大雨,讓勇敢的特攻隊員們吃盡苦頭,終於在今年春天收成了11噸的大豆(黃豆 加上黑豆),儘管這比預期的數量減收許多,但已是難得成果。
收批收成的本土大豆,在麥田音樂會後正式上市了,上下游市集當然也一定要用力的支持,拜託各位朋友們一起來支持這些不容易的成果,陪伴大豆特攻隊邁向下一季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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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包含黃豆、黑豆)是我們使用最普遍的豆類,除了豆漿外,沙拉油、醬油、味增、豆腐、豆皮……生活中處處可見大豆的蹤影。另外,大豆所含營養豐富,是人體非常重要的植物性蛋白來源。
台灣每年進口約250萬公噸的大豆,是小麥進口量的兩倍。主要用於製油、畜牧飼料和加工食品,其中,有九成以上是基改大豆,台灣本土生產的大豆相較進口數量可說是微乎其微,根據政府統計,2010年台灣大豆總栽培面積為115公頃,年產量為220公噸,對照財政部關稅貿易總局與農委會統計室的資料,國內大豆(黃豆、黑豆)僅佔進口大豆不到萬分之一。
大豆是重要糧食作物,除民生用途廣泛,種植大豆對土地有諸多好處,可以固氮保肥,活化農地使用,在台灣,水旱輪作的耕作模式更能有效抑制病蟲害。不過在民國55年開放大豆進口以後,耕地面積逐年下降,及今台灣大豆幾乎完全仰賴外國供應。
過去一年國際糧價平均上漲了25%,其中玉米漲了52%,小麥上漲49%,大豆漲了28%,台灣數十年來皆倚賴國外雜糧進口,糧食安全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故民間呼籲政府應重視並恢復雜糧的種植,以提高國內糧食自給率,面對未來可能缺糧的處境。
2011 年,當喜願小麥復耕運動邁入第五個年頭,施明煌總兼與契作農友成立「大豆特工隊」,在全台十一處推動黃豆與黑豆契作,於去年秋天種下七公頃的黑豆與五公頃的黃豆,開始大豆的「春秋大作戰」,總兼與農友決定要像種小麥一樣,一步一步恢復本土大豆的生產。
五年前,本土小麥從1公頃的契作面積開始,擴大到今年的65公頃,從麥田狂想,轉為本土雜糧復耕的實際能量,契作者、生產者和消費者緊緊相扣且並進向前。
讓我們一起來支持本土農人辛苦種植的本土大豆,讓本土大豆也可以掀起一股強而有力的大豆炫風,可以在台灣的土地上逐年增加、擴大、成長,讓我們每日所食的豆製品開始使用本土非基改大豆,突破百分之百仰賴大豆進口的現狀。(購買本土大豆,請點選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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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黃豆,非基改黃豆,基改黃豆的比較!!

有機黃豆,非基改黃豆,基改黃豆的比較!!
因緣際會下,從表妹的口中知道了她有一位同學,家裡是專門做豆漿的工廠.
他們有管道可以拿到較便宜的的有機黃豆,看了一下Y拍及露天的相關拍賣,發現是門可做的生意

於是便興起了在網路上拍賣有機黃豆的念頭......於是商請表妹先拿一袋回來我先看看,順便將內容拍照存證
原始外包裝的商標為
neco seeds,
有機黃豆外包裝
全部寫著日本字,但從簡單的漢字來判斷
發現這是在美國種植,要銷往日本的黃豆(心中雀喜,小日本對品質可是很嚴格的)
但斗大的英文字上寫著

NON-GMO SOYBEANS!!!
有機黃豆使用非基改的袋子
是的,朋友啊,中文譯名為非基改黃豆...!!!!
什麼,非基改黃豆!!不是有機黃豆嗎??打電話向neco seeds在台辦事處確認,進口商表示目前

因有機黃豆為小面積種稙,故包裝袋仍沿用非基改包裝,但會在封口處加封organic(有機)以示辨別,掛上電話後,馬上尋找..哈,找到了..趕快拍照留念..

organic的封線
雖然非基改黃豆已經很好了,而且他們在非基改黃豆上的包裝還標榜了AOSCA(美國種子認證協會)的無農藥殘留認證
SOYBEAN_AOSCA無殘留農藥認證

但以最天然的方式,無任何農藥以及化肥使用所裁植收成的有機黃豆,所需要付出的心力以及時間,人力仍是一般黃豆所無法比擬的!!
為了知道基改黃豆,非基改黃豆以及有機黃豆的差別,我特地跑了一趟雜貨店,各買了一點基因改造黃豆,非基因改造黃豆.回家後,來個排排看比較,
黃豆比較圖1
首先我們先來看基改黃豆-----
基改黃豆
價錢是最便宜的,個頭為三個中間的,他的錶殼帶有一點黑點
另外碎粒也太多了


再來是非基因改造黃豆(簡稱非基改黃豆)---
非基改黃豆
價錢也是便宜,個頭最大.粒粒渾圓飽滿,錶殼無黑點,顏色偏淡黃色.

重點戲到了,有機黃豆---
有機黃豆
價錢是前面兩者的三~四倍,可是個頭卻是最小的一個,可是給人很札實的感覺,而且形狀和其他
兩者不同,不是橢圓形,而是偏正圓形的,個頭大小也只有非基改的二分之一,

可能是品種以及養分的關係,畢竟有機黃豆在種植的環境以及技術要求較為嚴格,
無法像一般黃豆大量栽植.
有機黃豆粒粒渾圓飽滿,而非基改黃豆基改黃豆帶有空殼或是碎粒的情形較多.孰優孰劣應該一目瞭然吧


再來一張三者比較圖
黃豆種類比較圖

最後的包裝圖
new package


三者分別:最簡單的分別就是價格,基改黃豆最低,非基改其次,有機黃豆最高,如果單純以外觀判別,市面上的台灣進口的基改黃豆大部分都是黑色臍邊,
     顆粒較小,而非基改黃豆都是淡黃色臍緣,顆粒橢圓,但這都不是絕對的,市面上也有黑色臍緣的非基改黃豆。故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詳加注意。
     而一般市面上的有機黃豆外觀和非基改黃豆差不多,但我們的有機黃豆因為是採用小顆粒品種,故在外觀上可很清楚分辨出來。


p.s. 感謝各位的支持,這一兩年因為物價的波動太多,再加上申請有機認證的步驟太複雜了.我已停止販賣有機黃豆一事.轉做其他事業了.連部落格也停止更新了.不好意思了.
想要購買有機黃豆的各位同好,樓下回覆中有一沈專員的 電話.他的回覆內容為下
"您好 若您要買NeCo Seed的黃豆 請打NeCo Seed台灣業務沈專員電話 0939149823. 因他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外面推廣黃豆 故請打他的手機號碼

NeCo 的非基改黃豆與有機黃豆是來自美國密蘇里州的優質黃豆 市面上一些大品牌豆奶之黃豆有些是與NeCo公司進口的.

您知嗎 ---NeCo的非基改黃豆與有機黃豆是目前市面上琳琳總總的品牌中
唯一 有密蘇里州農業廳簽發的非基改黃豆與有機黃豆認證書 證明黃豆的來源可靠 安全可直接聯絡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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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非基因改造有機黃豆作為製作豆乳塊的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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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產品採用美國OCIA認證無農藥之黃豆。選擇非基因改造有機黃豆作為製作豆乳塊的主成分(市面上之豆乳以基因改造黃豆製成),除營養價值高之外,更增添香醇風味。
2.使用MOA認證糙米製作發麴(市面上之豆乳以加工米製成),吃起來特別香甜,更增健康。
3.精選黃豆,洗滌蒸熟後,採天然製麴,製造過程遵循古法,保留大溪名產傳統之純手工方法製作。
4.糙米較市面上一般之加工米味道較香郁且甜Q,又經天然發酵,營養成份更易吸收。
5.本系列產品不含防腐劑,不含人工化學添加劑。開封後,請冷藏。素食可。
6.經農糧署CAS有機認證加工;ISO22000&HACCP食品安全認證。
7.因為天然發酵,不加防腐或抑菌劑,若有產氣狀況表示仍發酵中,為自然現象不影響風味,請安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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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級女農 留日學農 從種植到加工 吃到食物真滋味

2011年12月18日

想喝牛奶,需要養1頭牛嗎?
她自製手工醬油,從養地、種豆開始;
做豆腐乳,從種植有機米、發米麴開始;
她的農產品到加工品,從日本到台灣,有著一群信任她的死忠追求者。
栽進有機農業近10年,前5年僅能打平、現在也僅能餬口,6年級女農賴嬌燕,她在堅持什麼?
直鏈性澱粉比例與粳米相近的長秈米,口感種得像一般白米;鈣鐵含量是牛奶2倍的小松菜,葉菜香氣要噗鼻。不過度施肥、不破壞生態,種出、吃出食物的原味,這就是她的小堅持。
採訪╱潘怡靜 攝影╱林林
發現新大陸的哥倫布曾經說過:「勇於追求新的地平線。」63年次女農賴嬌燕,她的新大陸是舊產業,卻開展新的地平線。
冒險,始自25歲赴日讀書,原本想學攝影、最後因學費太貴轉攻農業,她樂天地說:「畢業後可回宜蘭跟爸媽一起種田!」
母親說:「你一定要去嗎?務農很辛苦。」經濟拮据父親也挺她,不諳有機農業一詞的母親頗負遠見:「要讀可以,就學無農藥、無化肥的那種農業。」
「當時全校只有我1個外國人。」遠赴長野縣八岳中央農業大學,大一時她勇於向老師要求一塊地(該校通常大二才給地種植),250坪的實驗,她從宜蘭家鄉菜種起:蔥、瓜類、水稻…試驗20餘種作物,邊攻讀基礎農業、邊研究有機農業。
學成歸國時,卻是困難的開始。

自家農地 有機種植

「在宜蘭找了3個月,找不到任何工作。」勉強有相關職缺,卻被「不需要這麼高學歷」打回票,於是她決定利用自家農地,開始有機種植。
2002年放手種菜,清晨5點開始、日耕作超過12小時,「堅持不灑農藥、不加化肥,卻天天在除雜草。」她的有機種植在鄉里引發議論,阿伯參觀她的菜園,好心提點:「只有粗糠當肥料,菜種得起來嗎?」
果不其然,那一年她種30餘種作物、收成3種,成功率1成,最後賣得3000元。挫折、失望…雖讓她掉下淚來,卻未曾擊潰她。
她檢討中日差異:「日本土壤腐植質多、不需太多肥料即可自然成長;台灣土壤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即使休耕多年仍需補給有機質與微生物菌,增加生態循環。」
第2年她開始種稻,她以1分地,放自製發酵肥(加入稻殼、米糠等)做實驗,放5~6袋,收成的米送檢、蛋白質含量8.6超標(標準7以下);後來她改放1又1/4袋(約40公斤),測得蛋白質含量5.4、符合標準。

姐弟合作 農產加工

她直指:「台灣有機肥施放比過高,對生態水源都是戕害。」結果會導致「土壤愈來愈肥,菜長得愈來愈美,但青菜原味愈來愈低。」這也是賴嬌燕種的青菜,常被顧客稱讚放心、且吃出原味之所在。
第3年,尚處入不敷出,她就決定把有機農業當事業經營,因人力有限、65年次弟弟賴君旺也加入耕種行列,「阿燕負責栽種專業、阿旺負責機具操作」以姐弟男女體力分工,打出「燕銘農產」品牌。
農民看天吃飯,菜園成功率往8~9成邁進、稻米也通過有機認證,同時將觸角往農產加工品泡菜、豆腐乳、醬油、牛蒡粉、綠茶粉延伸。因稻米、果菜都受天災牽動,她坦言:「加工品,讓我有穩定收入。」
做泡菜,加入有機蘋果、梨子,創意來自日本燒肉店打工學到的泡菜作法;做醬油,動機來自童年母親手工釀造滋味,從自種台灣原始種黑豆開始,還曾為了做豆麥醬油,竟在多雨的宜蘭自己種麥子。
3月做豆腐乳、5月打豆子、7月曬稻碾米兼做醬油,入冬開始做泡菜、種蔬菜……農忙之餘,賴嬌燕刻正攻讀碩士學位、還出書拍片兼教人種植。
新世代女農如她,果真巾幗不讓鬚眉。

有機米

常被客人稱讚:「隨便煮都好吃的米。」每年收成長秈米、香米、越光米,其中長秈米種植面積最廣達1甲,最受喜愛,平均每公斤135元。

特色加工品


豆腐乳 單價:250元

以自行栽種的有機長秈米自製米麴,一改過去傳統豆腐乳死鹹味,改良使用未經鹽漬的豆干製作,加入糖、鹽、新鮮鳳梨,口碑傳香。


泡菜 單價:每瓶180元

泡菜洗淨經陽光曝曬,有助吸附空氣中的乳酸菌、酵母菌助發酵,經鹽漬1天、加入有機蘋果、梨子、糖、魚露等佐料。


手工醬油 單價:50元(50ml)、200元(300ml)

動機來自童年母親的手工釀造滋味,初始買豆製作,後自種台灣原始種黑豆,分無糖、有糖、昆布等口味。


綠茶粉 (450元/盒)
牛蒡粉 (600元/盒)

綠茶粉與弟弟友人種茶小農合作,牛蒡粉自產自製自銷,經低溫負壓方式乾燥磨粉,製成加工品販售。

父親的水田夢

賴嬌燕已故父親,深深影響她。「我爸從小很窮,他的夢想是能買一塊水田,像有錢人一樣,餐餐都有白米飯。」童年窮到乞討的父親,靠做資源回收,在賴嬌燕國中時,真的買了水田。
「有自己的地,不用被人家看不起!」父親當年大概也沒料到,女兒最後以此為業,種出香Q好米。
父親從事資源回收業50餘年,環保觀念深植全家。「在日本畢業旅行時,看到一個農村正在打掉生產過剩的結球萵苣、大白菜。」
賴嬌燕當場深覺:「好浪費喔!怎麼不做成加工品?」影響她現在做農產加工品,既顧溫飽又不浪費食材,無一沒有父親的影子。

周末不定期上農業市集擺攤,可創造穩定收入,每日平均有5000~10000元收入。


去年與弟弟、擔任導演的姐姐,自拍自寫「種植教科書」(書名:田園庄),這本影音書歷經12年學習經驗,「當農業的教育者」是她未來目標,因此不藏私公開種植經。

賴嬌燕小檔案

年齡:1974年出生(37歲)
學歷:頭城家商幼保科、日本長野縣八岳中央農業實踐大學校(主修果菜類、副修水稻)、目前攻讀佛光大學未來學碩士
經歷:
28歲 返台第1年開始有機種植
32歲 申請農產行登記、前5年營收僅能打平
34歲 草地狀元電視節目訪問,推波知名度
36歲 產品寄賣有機通路、出沒農業市集
農產品動機論:「自己想吃,很想吃!」讓她總想嘗試不同農產品

店家資料

電話:0928-531-120
0910-057-987
0918-996-607
網址:http://www.enmei.com.tw/
近期出沒市集:台大彎腰農夫市集(12/18)
宜蘭大宅院友善市集(12/24)
中和248農業市集(12/25)

營收概況

創業成本:15萬元(主要為機器及發酵肥料,工具多來自環保回收品)
年產能:75萬元(利潤25萬元)
銷售比重:加工品、蔬菜、有機米各佔1/3
有機米產能:年約1萬台斤(碾製後5500~6000台斤)

顧客心聲 吃得令人安心

林欣慧 67年次 羅東ITP鞋店老闆娘
我跟阿燕買東西超過5年,過去開民宿時,經友人介紹買過很多食材,做生菜給客人吃評價不錯,她的菜讓人放心,醬油味道很棒、泡菜美味,她所有的種植及加工品,都因「她自己想吃」,遇颱風淹水等狀況時,常常沒菜可以買,我建議她再努力一點,拉高產能。


今日達人 推廣教育園區

楊儒門 248農學市集推動者
美味推薦:豆腐乳最好吃,口感、香氣且價位合理不貴,豆腐乳醬汁、加點醬油、沾水餃,更是一絕;泡菜加入有機蘋果、梨子,吃得出清脆口感;長秈米,因秈稻營養成份較高、好消化,坊間最常被垢病口感像泰國米,但阿燕阿旺種的口感佳、接近一般米。
改進方向:自地自種處不適合做教育推廣,建議承作一塊地,做成有清楚標示、說明的教育園區。

尋找非基因改造大豆製品

多年前,在超市購買日本進口納豆時,都會看到外包裝盒鮮明標示「非遺伝子組換え大豆」,當時不以為意,直到近年,台灣也開始出現基因改造大豆的討論,才恍然大悟,原來那些日本納豆品牌都強調大豆來源是「非基因改造的大豆」。

雖然也有不少人認為吃基改大豆有什麼關係,只要便宜,採買方便,就無所謂,吃飽比較要緊,不用計較那麼多。

可是查閱了基因改造大豆的栽種過程,一旦內心介意,就很難妥協。
譬如,我喜歡吃的沙茶口味豆干零嘴,在連鎖超商上架的知名廠牌幾乎都採用基改大豆,甚至拍出溫馨感人廣告片、強調不含防腐劑的盒裝豆腐,用的原料也是基因改造大豆。至於,傳統市場販售的素料豆製品,多數的醬油、豆漿、豆豉、豆腐乳,幾乎都被基因改造大豆佔領了。

那麼,因為顧慮到過敏體質或想要吃非基改大豆製品的人,難道就要投降了嗎?

如果真的因為顧慮基改大豆而被迫放棄豆類製品,還是覺得不甘心,既然不甘心,那就認真來尋找非基改大豆製品吧!

一旦認真起來,才發現堅持採用非基因改造大豆的台灣廠商還不少,他們並沒有妥協,舉凡豆腐、豆乾、豆皮、豆花所用的黃豆,不但非基改,還是有機栽培。有家 彰化老牌醬油廠,甚至跟台南農民直接簽下黑豆契作,用台灣生產的黑豆釀製醬油。這類非基因改造大豆的相關產品,在有機商店與某些賣場還是找得到,透過網路 直接跟廠商下單,也不是太困難的事。

有時候為了低價妥協,廠商會把責任推給消費者,前陣子讓大家十分震撼的米粉不含米的調查也是個警訊,當廠商將消費者喜歡吃Q彈米粉的理由作為成分調整的藉口,那麼,消費者就更應該支持純米製造的米粉,讓廠商回歸誠實的生產流程。

米粉如此,豆製品也一樣。日本與歐盟多數國家不僅立法,也透過消費者的集體力量,逼迫廠商必須以非基改大豆做為原料生產他們想要購買的食材,如果廠商有信 心將「非基因改造大豆」標示在產品包裝上,消費者就更應該用實際的購買行動來支持,而不是消極的哀嚎「反正我們已經很難避免吃到基改大豆了」。

相較於多數國家透過立法來保障人民不至於吃到飼料級的基改黃豆和玉米,台灣政府不但沒有嚴格規定,即使是那些國家認證的GMP食品大廠也就大方使用飼料級 黃豆來節省成本,市面超過九成豆製品都淪陷了。雖然很無奈,但是台灣消費者要想辦法讓堅持採用「非基改大豆」的商品成為主流才對啊!

**本文原刊載於「新新聞」週刊之「小事放送」專欄

Monday, August 19, 2013

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四、食品器具: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五、食品容器或包裝: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食品用洗潔劑: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七、食品業者: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營養標示: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含量及營養宣稱。
十、查驗:指查核及檢驗。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其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及揭露資訊。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第 七 條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八 條  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程序、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登錄之廢止、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申請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一定比率,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營養、餐飲等專業人員,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職責、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衛生標準或法令定之。
第四章 食品衛生管理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
第十七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十九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第二十條  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前項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期滿仍需繼續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登記,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其委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八款營養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三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等事項。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應標示事項、方法及範圍;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章 食品輸入管理
第三十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第三十一條  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三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十三條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不得移動、啟用或販賣。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申報或查驗、申報之委託、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輸入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第三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第三十六條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銷毀之。
第七章 食品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三十九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第四十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第八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第四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作業、品保、販賣對象、金額、其他佐證資料、證明或紀錄,並得查閱、扣留或複製之。
三、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予封存。
四、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該產品。
五、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第四十二條  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六條  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仍未停止刊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登錄或建立追溯或追蹤之資料不實。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除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者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九、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
十一、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四、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第五十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勞工曾參與依本法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擅自移動、啟用或販賣者,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擅自販賣者,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供食用、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四、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處分,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必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產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並得為第一項各款、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第五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四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六條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準用之。
第五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